原告陈**与被告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原告所有的绥化市北林区迁出;2.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绥化市北林区,面积107平方米的商服,并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在原告于2019年4月初对其所有的该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该房屋被被告强行占用,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迁出,
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后原告多次找房屋开发公司及辖区派出所协调,至今被告仍继续非法占用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占用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辩解是办理入住时开发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