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马**、周*与被告漠河市林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成公司)、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马**、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李**微信视频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马**、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林成公司给付拖欠的租赁费用116607.70元、拖板费用16500.00元,合计133107.70元,并承担延期给付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及实际发生费用由林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刘**、马**、周*通过林成公司副经理兼监事李**介绍,以林成公司的名义,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建二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将刘**、马**、周*所有的小松挖掘机和推土机租赁给龙建二公司,其中租赁马**小松挖掘机44天,发生租赁费用73327.76元,租赁周...(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