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被告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乔*返还原告创业奖励资金40000元。2.判令被告乔*赔偿原告自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全部退回已收取的创业奖励资金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拆借年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使用费。3.被告邢**对被告乔*应承担的返还创业扶持奖励资金40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二被告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协议约定采购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被告乔*承诺关闭并取消在通辽区域其他市场采购,连...(本文书还有3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