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大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爱菊公司)、西安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东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大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爱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东典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大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418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卫大姐公司系食品加工公司。2016年12月16日,被告爱菊公司经被告东典公司员工曹*介绍从原告卫大姐公司购买棋子豆60件3000袋,单价6.8元,货款为20400元,该款已支付。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28日以及2017年3月24日,二被告从原告卫大姐公司购买400克每袋棋子豆100件、100件、77件,每件50袋,...(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