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太原市辉海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太原市辉海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太原市辉海岩土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及其运城分公司以涉案吊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晋中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河东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华安保险晋中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河东支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太原市辉海岩土勘察检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责人樊**称涉案吊车与公司无关,系自己私人所有,原告周**申请将本案被告太原市辉海岩土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及其运城分公司变更为被告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被告樊**、被告华安保险晋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河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本文书还有4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