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杨**与被告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原告高**、杨**申请,追加大理森垚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森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此后,被告赵**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及二原告(反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反诉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理森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束原、被告双方的条款;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32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大理市海东山地新城一期配套商品房11号地块二期**幢**单元**号房屋及其钥匙4套;4.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的物业服务费5422.76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大理市海东山地新城一期配套商品房11号地块二期**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以...(本文书还有4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