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第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第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2—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张**借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与李**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0日,李**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张**借款50000元。2021年5月31日,李**再次向张**借款100000元,因当时张**没有足够的资金,故张**让第三人孙**代其向李**转款100000元,两次共计150000元,李**已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140000元未偿还。因张**与李**系朋友关系,故两次借款张**未要求李**出具借条。借款之后,张**曾多次向李**索要借款,但李**至今仍未偿还,张**诉至法院。
被告李**辩称,张**主张的2021年3月10日的50000元系张**与李**间的借款,2021年5月31日的100000元系张**借用李**的账户偿还案外人赵*涛的债务,张**与李**不存在借贷关系;张**主张的2021年5月31日100000元系其出借给李**...(本文书还有5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