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与被告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4月解除;2.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程序违法1.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时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给予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法定质证期限,剥夺原告答辩权利2.原告一方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于2021年8月3日与仲裁委员会电话联系并邮寄提交授权委托手续、答辩状、证据材料以及因疫情原因申请延期开庭的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口头表示同意延期审...(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