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与被告佳木斯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同江市门市不动产权证(面积:130.11平方米,产籍号:2-0201-108-000105);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佳木斯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同江分公司)系同江市***小区开发商,邹****小区施工人,原告奚**系钢材经销商。邹*玉因建设***小区赊欠原告钢材款1752003元。经协商金石同江分公司同意用公司位于同江市门门市(d9-5门市),抵顶邹*玉拖欠原告的钢材款9840...(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