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县佳昌房屋维修队(以下简称“佳昌维修队”)与被告依安县新兴镇爱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爱民村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昌维修队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爱民村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昌维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爱民村合作社给付拖欠原告房屋维修工程款2340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爱民村合作社为了给其贫困户村民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房屋进行维修,找到具有维修资质的原告,经双方协商,由原告自行出资(包括材料及人工)为被告的12户村民的房屋进行维修,后经双方对维修后的维修费用进行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维修工程款2340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