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承德万通**********(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万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通公司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劳*费、材料费、运费、加工费及差旅费合计人民币296,308.10元及利息19,010.00元(以296,30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另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工作岗位为采购,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给被告累计垫付钢材、劳*、五金电气、辅助材料、加工费、运费、差旅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313,308.10元,以上所有费用已经时任负责人签字上交公司财务入账,...(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