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河北观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河北观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734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唐山市丰南区平安货运车队为其所有的冀b×××××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67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零时起至2020年9月18日二十四时止。2019年11月14日05时20分许,李*彬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车,沿迁曹*由北向南行...(本文书还有3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