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孙**、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哈尔滨分公司)、陕西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朱**诉称,1、判令被告孙**、华洋哈尔滨分。
公司、华洋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欠款254万元;2、判令被告孙**、华洋哈尔滨分公司、华洋公司向原告赔偿迟延付款损失56263元(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以25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9月3日已发生56263元,并继续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孙**是华洋哈尔滨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以该公司...(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