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市大昌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大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鑫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鑫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大昌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设备维修费165000元;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同尾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4月18日签订《合同书》的10万元计入本案合同定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10万元系2016年4月18日签订合同支付的定金,因其违约予以没收。该合同与本案合同属于不同的合同,不应将该10万元计入本案合同。2.上诉人已完成案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义务,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是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未提交任何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能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设备出现问题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未尽到日常的保养义务,责任在被上诉人,故维修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3.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因被上诉人未按合同及时支付定金,违约在前,且至今尚未付清余款,发货条件未成...(本文书还有5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