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隆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景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隆景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2、隆景酒店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的合同条款不全面,存在诸多对合同内容的理解错误,导致对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对合同第19条关于发包人的约定视而不见。合同19.1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案中,隆景酒店因对居民投诉处置不力而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珠海住建局)责令停工,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珠海住建局因隆景酒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而作出的对隆景酒店的行政处罚。特别是隆景酒店在对该行政处罚于2020年3月30日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于2020年4月4日主动、自愿地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视为隆景酒店接受并服从珠海住建局关于案涉工程整体停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由地质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合同第19.2条发包人工作第(9)项也明确约定,隆景酒店应当“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本文书还有25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