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旗北侧楼房(房权证号为:面积91.16平米)的不动产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7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一份,原告以13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所有的的位××旗北侧楼房(面积91.16平米)及13号配房。现在原告在涉案楼房已经居住十多年**房款均已付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被告一直没有音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旗北侧楼房(房权证号为:面积91.16平米)的不动产登记。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布仁巴雅尔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楼房买卖协议一份(提交复印件原件收回),证明2007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房买卖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