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北方水泥公司)与被告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伦建筑工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
金伦建筑工程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242,7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3456吨,根据规格的不同,每吨330元至370元,共计1...(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