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5,318.48元,其中医疗费12,182.73元、误工费45,351.00元、护理费11,337.75元(45,351.00元÷12个月×3个月)、伙食补助费5,500.00元(100.00元×55天)、营养费3,000.00元(50.00元×60天)、交通费及住宿费2,807.00元、残疾赔偿金186,690.00元(31,115.00元×20年×60%×50%)、鉴定费6,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0元;2.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8日16时40分,被告驾驶黑f×××××号重型箱式货车,在勃利县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沈强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沈强及其轿车内乘车人王*花、王*、原告王**...(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