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49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30日开始计算,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未来公司)签订“安装合同”一份,双...(本文书还有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