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以下简称南海农商行松岗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两次庭审,第三人南海农商行松岗支行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第三人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发函调查,发函调查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为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下半年,原告欲购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房屋唯一码:*,以下简称“909号房”),鉴于当时原告名下已经有房屋,若再次以自己的名义购买909号房,将无法享受...(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