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银信百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信百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信百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信百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银信百诚公司与蔡**自2007年10月17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现蔡**起诉,请求确认2007年10月17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一审中,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该劳...(本文书还有3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