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上诉人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未办理退租手续,致使上诉人的委托管理机构沈阳市房产局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其应当支付退租前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公共租赁住房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具有公益性质,其租赁及退租程序也不同于普通住房。《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公告租赁住房的申请、办理程序及要件,被答辩人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办理了公告租赁住房配租手续。该细则第七条规定了退租程序:“……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本文书还有3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