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借款本金。
39.3万元及利息(此款以39.3万元为基数,按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7日,张**、黄**齐向程**借款41万元。2013年8月,二人还款2万元。2018年,张**再次向程**借款3000元。程**多次向张**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张**辩称,其与程**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事实为案外人黄**齐(程**在本案中已撤回对其起诉)在2011年12月向案外人赵**(程**前夫)借款,但张**对具体借款金额不知晓。2013年,案外人黄**齐为案外人赵**出具借条,张**当时负责给案外人黄**齐管理账目,其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张**和其他人合计向程**、案外人赵**还款15.6万元,包括以物抵债还款。程**2018年向张**转款的3000元...(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