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200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东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5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女,195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上诉人赵**、崔**、高*、刘*起诉要求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2020)鲁15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崔**上诉请求:撤销东昌府区(2020)鲁15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驳回适用程序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崔**应当是(2020)鲁...(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