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孟*、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王**、韩**,被告人孟*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孟*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6年7月12日撤回对被告人卢某、乔某的诉讼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卢某、孟*、乔某纠集数十人先后多次到位于新郑*龙湖镇柏树刘*的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厂房拆除;2015年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卢某、乔某纠集数十人,使用被告人孟*联系的两辆钩机到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将在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居住的张某1、陶*、张某2强行拉出办公楼,后指示钩机司机将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强行拆除,办公楼内的物品被毁坏。经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郑州市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被毁坏的办公楼价值480122.28元,被毁坏的办公楼内物品及其他物品共价值6160010.15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卢某、孟*、乔某的...(本文书还有5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