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904.207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4500元,并且该协议写明原告就此次事故不再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所以在本案中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分,夏培元驾驶豫a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王*镇谢*加油站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樊**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损坏、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4日,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培元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樊...(本文书还有1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