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9时左右,被告人牟某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钟周*x其家门口附近因矛盾与何某发生口角。随后牟某回家拿出一把西瓜刀追砍何某。何某见状往仁东镇旺卢村方向奔跑,牟某追出约十余米后牟某摔倒在地,何某见状回头想夺下西瓜刀。牟某见何某想夺刀便拿刀砍向何某,何某用手挡西瓜刀,致使何某右手被砍伤。接着,何某与牟某争夺西瓜刀,在争夺西瓜刀的过程中,何某的右手食指和拇指等部位被牟**西瓜刀割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6年1月1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其经过牟某家门口的时候,牟某追上来后拿刀对着其就砍,其就用右手挡住她、然后就有一个村民见状...(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