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0时30分许,阳朔县白沙镇大石寨村民朱*9(已判刑)与白沙镇川山村村民邓某2因撑竹筏下坝问题发生争执、互殴,并互约再次打架,二人所在的大石寨村与川山村因此积怨。当日11时许,朱*9等人在白沙镇夏棠寨村码头停车场同川山村的邓某、邓某2等人互殴。邓某在打斗过程中被打成轻伤。二村矛盾由此进一步激化。当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1因其哥邓某2、邓某被打伤心生怒气,遂驾驶一辆装有数把砍刀的黑色大众牌桑塔纳小轿车并聚集被告人梁某2、梁某3、梁某1、梁某4等川山村村民来到白沙镇夏棠寨村伯利恒酒店附近路段,被告人邓某1提供砍刀给被告人梁某2、梁某3、梁某1等人,与途经的大石寨村民朱*5等人发生互殴。致使被害人朱*1、朱*2、朱*3、朱*4、朱*5、朱*6、朱*8、朱*7、朱*24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1、朱*2、朱*3、朱*4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朱*5、朱*6、朱*8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朱*7、朱*24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梁某2被打成轻伤一级,川山村的邓某被打成轻伤二级。川山村另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另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邓某1、梁某2、...(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