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辩称,宏巨公司借款75万元属实,在同一天还和原。
告另外签订了借款本金681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就上述两笔贷款,宏巨公司偿还利息为424,911.11元,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无异议,对利息、罚息、复利在质证时予以说明。
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一份、保证合同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借款凭证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及全流程信贷系统截屏打印一份等证据进行了质证,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宏巨公...(本文书还有1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