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王**系受雇于他人驾驶车辆且车辆投有保险。对于相关证据,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提交,一审法院也未依职权收集,王**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支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金49739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王**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7月22日,郝*生...(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