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资料、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2、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将其开发的奎山美景嘉园的1#、2#楼和彩园**#、10#楼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郑*战、郭**施工,郑**、郭**将该工程转包给陈*浩施工。陈*浩系原告的父亲。陈*浩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郑**、郭**以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陈*浩的工程款。2014年6月,陈*浩与郑**、郭**和被告四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了将被告开发的奎山美景嘉园的1#**单元**室房屋作为抵偿欠陈*浩的工程款,并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到陈**20万元的...(本文书还有3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