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艳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后侯**申请审判员高艳云回避,本案由审判员张浩继续审理,并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追加翁牛特旗都市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商场)为本案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都市商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仓、迟有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立即给付拖欠的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08333.33元,并自2019年12月15日起以208333.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支付利息至欠款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为止,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款为26729.00元,本息合计235062.49元,同时如果查明被告都市商场存在责任,要求都市商场承担共同给付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5日,案外人杨*与被告王**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总计五年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每年租金为贰拾贰万元,以后每年租金递增壹万元整,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日期起,乙方须一次性交付给甲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七条第3款明确约定:乙方如不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每超一天,...(本文书还有6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