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春新多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新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才成立,当时被告并未在原告处工作。在2011年3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断断续续的在原告处从事劳务活动,2014年10月28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向原告下发了翁**(2014)274号《关于淘汰翁牛特旗春新多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落后生产工艺的通知》的文件,该通知要求对本公司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淘汰,故根据上级要求2014年至2017年之间因公司一直处于停产阶段,没有运营,故在此期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处工作,而且在2014年以后,被告分别在宁城县通联金属有限公司、宁城石硕金属有限公司、赤峰市翁牛特旗湘鑫金属有限公司等公司上班,被告根本无法在原告处工作。停产后,2017年9月份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开始技改,技改期间也没有生产,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月份,原告将公司承包给其他人经营,被告在他人承包期间是否在此上班原告对此不知情。2019年1月份与他人承包合同到期后,由原告继续接管运营,经被告家**被告本人多次要求,2...(本文书还有5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