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
被告史**。
被告史*。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诉被告杨**、史**、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杨**、史**;借款于2011年4月2日发放,于2016年3月22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72.9万元已归还94193.93元;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止2016年3月22日,尚结欠期内利息25636.95元、逾期罚息144.3元、期内欠息之复利571.01元。杨**、史**应承担建设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40元。
2、物的担保情况:杨**、史**、史*以锡房他证字第x*******17号房屋...(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