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立即偿付吴**货款14,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由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向吴**购买鞋子。2010年1月24日,双方进行结算,王**结欠吴**货款14,000元,并由王**出具欠条一份交给吴**收执。之后,经吴**催讨,王**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吴**诉至法院。
王**未作答辩。
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吴**居民身份证,王**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辩权利。上...(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