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袁**,男,1970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上诉人袁**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及原审第三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1日,原告袁**与被告张**、第三人袁**合伙做生意,由原告与第三人投资款项,被告提供劳务,向汝南联合正兴板业有限公司送木片。合伙期间账目现金有原告管理,被告负责业务联系。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3日合伙账目清楚,双方均无异议。第三人账已结清,退伙。从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9日止,因其他原因,原、被告在合...(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