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林*。
峰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以(2021)黑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林**提出上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黑04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牛**、被告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80070元,逾期付款损失36545.46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021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80070元×4.75%÷360...(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