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230532.72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226.62元,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聂**、杨**因购买梧州市商业与原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以下简称梧州工商河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a:[房借]字[梧州分]行[河西]支行[2014]年[0234]...(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