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翁牛特旗晨星保洁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翁牛特旗晨星保洁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1739.76元、陪护费7175.34元、伙食补助费180.00元、交通费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75.78、医疗补助金80509.00元、就业补助金80509.00元、停工留薪工资38351.76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1日,原告被招录到被告处工作,现在的工资是1560.00元。连续工作到2019年9月27日受伤。2019年9月27日4点左右,原告于**在乌丹镇新华街西段×××门前工作拖拽垃圾桶时被倒地的垃圾桶砸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八级。自2008年3月入职至今的未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1739.76元、陪护费7175.34元、伙食补助费180.00元、交通费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75.78、医疗补助金80509.00元、就业补助金80509.00元、停工留薪工资38351.76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