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经济损失6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农作物无法生长导致无法按照约定为大连同源食品公司供货,造成的违约保证金损失人民币2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赔付利息;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公证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本村“东沟道南”、“东沟道北”、“刀把子地”的承包地与被告的承包地相邻。2020年6月22日,被告在给自家的玉米地喷洒烟嘧莠去津等除草剂时,农药飘入原告的地里,以致原告“东沟道南”种植的甘蓝、“刀把子地”种植的辣椒严重受损,现双方针对上述地块的赔偿问题已调解完毕。“东沟道北”的承包地原告已于2020年7月16日同大连同源食品...(本文书还有2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