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鲁**给付红砖款24064元,并支付以24064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7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7日,鲁**自王**处赊购红砖,价款24064元,鲁**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21年5月17日付款。上述期限届满后,经王**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鲁**辩称,对王**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利息,但王**应开具名称为宏厦公司的发票,鲁**才同意支付红砖款24064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扎赉特旗金龙砖厂的投资人为王**,该砖厂于2019年5月28日注销,因该砖厂在注销时尚有部分红砖未出售,该砖厂的投资人王**继续对外出售红砖。2021年5月7日,鲁**自王**处赊购红砖51200块,单价0.47元/块,总价款24064元,鲁**...(本文书还有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