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许**、刘**、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许**、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传票传。-2-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3306.28元,本息合计53306.28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2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14日,许**因购农资用款,与农业银行签订三年期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取得联...(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