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给付沙石款79770元;2.要求徐**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给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徐**自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处购买沙石,共欠款79770元,徐**出具借据一枚。后经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徐**自扎赉特旗哈达屯砂场处购买沙石3190.8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25元,合...(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