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白**、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赔偿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454.05元,其中医疗费7003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25天×100元/天)、营养费2500元(25天×100元/天)、误工费3781元(25天×151.24元/天)、护理费3435元(25天×137.4元/天)、交通费10600元(6600元+4000元),以上合计92846.84元,郭**赔偿40454.05
元[(92846.84元-18000元)×30%+18000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待鉴定后变更。诉讼过程中,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郭**赔偿邹**411900.51元,其中医疗费7003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25天×100元/天)、营养费2500元(25天×100元/天)、误工费37507.52元(248天×151.24元/天)、护理费20610元(150天×137.4元/天)、交通费11110元(6600元+4000元+510元)、残疾赔偿金489384元(40782元/年×20年×60%)、被扶养人生活费251291.7元[(25383元/年×13年÷2×60%)+(25383元/年×20年÷2×60%)]、鉴定检查费12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110元、财产损失3600元(在庭审时予以放弃),以上费用合计906335.06元,郭**应赔偿411900.51元[(906335.06元-200000元)×30%+20000...(本文书还有7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