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所代偿的贷款本息108438.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农用车,于2010年6月13日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屏山支行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月利率9.9%,此款由原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偿还,但此后也一直在偿还利息,至2018年前后被告即不再偿还利息。虽经多次催促但其仍不予置理。因屏山支行每年都在催促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且对原告的征信造成了影响,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偿还了被告所拖欠的全部本息108438.4元。综上,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追偿的权利,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吴**辩称,1...(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