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一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1)湘012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撤销长沙一汽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作出的市汽修办字(95)08号《关于对马**作除名处理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3、请求依法判决长沙一汽公司补缴马**1995年至退休时的2021年11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办理马**退休手续;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长沙一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以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马**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侵害了马**的诉讼权利。马**在一审起诉时,明确表达提起诉讼的缘由为马**停薪留职后,长沙一汽公司在未通知马**的情况下将马**除名,导致马**无法享有应有的权利,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长沙一汽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做出《关于对马**作除名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除名决定),长沙一汽公司于1997年12月17日开始进行改制...(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