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曹**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占用期间利息按年息6%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度至2021年度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原告便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借款,合计借款本金70万元,被告至今仅还款10万元,现因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答应还款但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曹**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美容店生意,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8年8月1日,被告称承包食堂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62×××61账户转账10万元;2019年4月29日,被告称购买天津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62×××74账户转账40万元;2020年7月22日,被...(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