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朱**因与被上诉人刘*、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刘**、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罗*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与朱**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刘*,2004年12月21日刘*与罗*登记结婚。刘**、朱**于2001年6月在厦门市购置坐落于x号商品房一套,因刘**、朱**长年不在厦门居住,遂委托刘*将房屋出租,租金由刘*暂时代为收取保存。2009年12月,刘**、朱**欲认购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为519357元。长期工作生活在外地的刘*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楼盘地理位置优越、价格合适,亦决定认购该处**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房...(本文书还有3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