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郭**、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郭**、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1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2019年,被告夫妇以建房等理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71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后经多次催讨,二被告推托未付。
被告郭**辩称,我确实在原告处用钱,当时利息高了,我都有录音。原告起诉的七笔借款属实,但是数额没有71000元,我实际收到的42450元,其余的都是直接扣下的利息和违约金,2018年11月2日、11月14日和12月14日这三笔借款是按3分利息扣除的,违约金按1万元扣500元的标准。后边四笔是按5分的利息、违约金,后边四笔给我款项时直接把前边3笔的利息也扣了。我媳妇的名是当时她本人不知道,在空...(本文书还有3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