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城公司”)与被告陈**、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意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陈**、陈**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意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西北侧项目x地块云座**幢**单元x号办公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判令陈**、陈**配合如意城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注销登记手续;3.判令陈**、陈**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156313元;4.本案律师费用7000元及诉讼费用由陈**、陈**负担。诉讼中,如意城公司变更诉请为:1.判令陈**、陈**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西北侧项目x地块云座**幢**单元x号办公房《合同》;2.判令陈**、陈**立即支付购房款78万元;3.判令陈**、陈**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律...(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